《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版
D.0.1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下列部位: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信楼、邮政楼的机房和办公室;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和办公室;
4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和办公室;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办公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办公室、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科研楼的办公室、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公寓(宿舍、住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堆场、堆垛、油罐等;
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和设备间,列车车厢;
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陈列室、展览室、营业厅、商业餐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门厅、楼梯间;
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其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或燃烧后产生重大污染的场所;
33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本文标题: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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