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消防审批服务大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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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批 发布时间:2014-07-16
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在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按照新《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的要求,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均需要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凡符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应报我局审核、验收,其他临时建设工程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备案抽查。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希望能够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复查;
4、准备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意见书》。
5、准备在生产各类消防产品时,应经过生产立项监督审核程序;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则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使用环节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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