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贮存容器的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超过20mm;
2.贮存容器表面应标明编号,容器的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字迹明显清晰。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标明设备型号、储瓶规格、出厂日期;每个储存容器上应贴有瓶签,并标有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
3.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要牢固可靠,并做防腐处理;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小于贮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容器阀上的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要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同一系统中容器阀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不宜超10mm,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要设检漏装置;
5.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文件,且不超过设计充装量1.5%;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不大于10%;
6.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采用挠性连接;
7.灭火剂总量、每个防护分区的灭火剂量符合设计文件。组合分配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5个及5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要有备用量,其它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各防护区的灭火剂储量要符合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