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 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1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本文标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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