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审批权限:
1、市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2、其他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三)审批须知: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报下列资料:
1、办理营业执照: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或名章;
B、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手续;
C、提供气氛功能布置图;
D、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开业前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和名章;
B、工商执照复印件;
C、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灭火器村配置数量、位置、种类;
E、特殊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
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申请及有关文件;
(2)活动地点平面位置图(可报示意图);
(3)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可报示意图),必须注明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展台的位置、数量和布局方式及参加活动人员总数;
(4)提供电照负荷说明及敷设方式和布线示意图;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村的配置、各类人员分工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6)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7)在室内举办应提供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提供与活动有关的装修(装饰)说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本文标题:如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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