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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

归属类别:松江云安 发布时间:2016-10-20 09:10:10

  近年来,城乡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疏散逃生,具有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为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努力减少火灾伤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独立感烟报警器具有明显减少火灾伤亡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在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的火灾44.8万起,死亡5238人,受伤2575人,分别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7.5%、72.1%和52.3%,“小火亡人”现象持续多发,在城乡居民住宅尤为突出,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根据国外经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有效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积极作用。

  2. 重点应用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3. 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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